西安市委党校宋军在《陕西日报》撰文认为,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从《突发事件应对法》所体现的法治理念、制度、机制等不仅考验而且锤炼政府依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首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应急体制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法律的授权享有行政紧急权。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务院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应急机构,使得政府的紧急行政具有优先性。
其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信息公开是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而负有的法定职责。此次地震灾害,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做到,一公开震情以及灾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措施;二公开地震灾区发展的情况;三对人民群众进行合理的宣传,鼓舞起众志成城抗击灾害的决心。
再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法制)在抗震救灾中发挥积极作用。汶川地震发生后,仅1小时12分,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紧急启动国家应急救灾二级响应预案,于当日22时15分将响应升为一级,从法律上保障职责落实、物资准备、监测管理与预报、恢复与重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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