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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 (记者崔清新 陈菲)记者23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1月起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实施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号修改单,明确指出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根据规定,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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