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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四)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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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椰风
税收之窗
形象
通 知
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
通 知
以下企业因未了涉税事项,望见报后30日内派员到海口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选案科办理相关事宜。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6号税务大厦9楼,联系人:黄弢,电话:66770306。
企业名称:
海口银利来实业公司
海口金源实业公司
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
海南和顺畜产有限公司
海南电视台海韵影视制作工作室
海南雅可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海南宝华工贸有限公司
海南晃泰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
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国税函〔2008〕818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
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
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税〔2008〕137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细化标准
违法
违章
种类
五
、
未
按
规
定
领
购
发
票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
2.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3.盗取(用)发票的。
4.贩运、窝藏假发票的。5. 私售发票的。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2、多次发生的,按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限额1万元。
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票面金额在50元以下的,不予罚款;票面金额在50元以上的,处票面金额2倍的罚款。
2、多次发生的,处票面金额3倍以上的罚款。
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10000元
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票面金额5倍的罚款。
2、多次发生的,处票面金额6倍以上的罚款。
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10000元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六
、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发
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
2.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的。
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罚款。
2、多次发生的,处应取得发票金额2倍的罚款。
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10000元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细化标准
违法
违章
种类
(未完待续)
七
、
发
票
印
制
1.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
2.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私自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
3.印刷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的。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的。
5.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发票而造成流失的。
6. 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进行如下处罚:
1、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缓解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从今年7月1日起,海南省海口地税局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截止10月底,已签定网上申报协议的纳税人达4527户,网上申报税款达1.03亿元。
据了解,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把纳税申报信息以特定的数据形式传送给地税机关,实现足不出户,一步到位的现代化办税方式,可以提高办税效率,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现代化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网上申报纳税,海口地税局出台了《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口地税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供各地方税费的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并完成税款、费款的缴纳。
该办法还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缴纳方式前,应在海口市任何一家已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银行开立缴税或缴费账户,并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书,同意开户银行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指令从其指定账户中划缴税款、费款。对符合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与其签定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数字证书。不使用数字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使用数字证书的,告知纳税人到数字证书发放单位办理数字证书相关事宜。
据了解,目前,该局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运行正常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网上纳税申报不仅大大缓解了基层办税服务大厅的压力,填补了该局申报方式非多元化的空白,而且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网上办税的便利。网上报税正逐月上升。
海口地税局通过媒体提醒纳税人,该局目前在各办税服务大厅设有咨询点,欢迎广大纳税人前往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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