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口绕城高速美鳌大桥段,路边的隔离网已被强硬撕开放倒在地。
本报记者 李英挺 摄
|
|
本报海口2月13日讯(记者文刚)设计掉头口太多、私开进出口太多、护坡没有加固保护,三大安全隐患让海口绕城高速公路险象环生,难以“高速”。就在本报追踪报道该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之际,11日晚再酿惨剧,一辆奥迪小轿车在绕城高速37公里处撞死一人逃逸。有关律师认为,如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高速公路是指具有高速、机动车专用、封闭等特点的道路,同时还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所以,如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应进入高速路的人和物,或其他车辆的抛弃、散落的物体等,还有道路设施的损坏没有及时修复等等。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不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或物的支配者,也应当包括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高速公路的经营者。
目前我国道路建设中“重建轻养”的情况比较严重,这致使了高速公路的养护上不能及时、主动和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如果想减免己方责任,则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及时巡视和对破损隔离设施进行修复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保证道路畅通安全,如果其管理有瑕疵,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可以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