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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3月2日讯(记者彭青林)我省近日下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各个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首次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包括评先评优“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追究有法可依。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并不是重新规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而是从法律角度首次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争取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取得新突破。
规定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对于政府和企业“第一责任人”的问责,年内还将启动“一把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和提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对没有完成指标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评先进或优秀等资格。影响恶劣的,还将追究责任并做出书面检查。
副省长李国梁出席了今天的会议,并代表省政府与承担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交通、建设、海洋等21个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2004年以来,省政府与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从今年开始,签订责任书的范围扩展到省级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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