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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02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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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式举报获刑是否处罚过重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村民季大海给上级机关打电话称,如不处理村支书的“贪污受贿”行为,就炸毁附近的铁路大桥。苏家屯区法院日前以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处季大海有期徒刑一年。(5月31日《京华时报》)   何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尽管季大海编谎言炸桥,一定程度上也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要件,但是后果算不算“严重”?同时他还附加一个前提条件:“如果不处理村支书的‘贪污受贿’行为”。也就是说,不同于一般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季大海的动机不在非法得利,而是为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和举报权。唯一的过错在于,这种监督举报采取了威胁方式。   因此恕我直言,把“有期徒刑一年”的罪责加在一名履行正当权利的举报者身上,显然有法律教条主义嫌疑,量刑无疑过重。   就本质而言,举报也是一种维权,维护自身或公共权益。然而现实来看,公民维权似乎越来越难,需要付出的成本也越来越沉重。不到走投无路忍无可忍,谁也不会跟生命或法律开玩笑。刑责采取威胁方式的举报维权者,固然能震慑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长远来看,这会导致丑恶面前敢于挺身而出的举报者更少,举报维权途径更不畅通,其结局只会使原本存在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恶化。   □ 赵登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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