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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09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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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信服务费”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
正常的舆论监督应受保护
本报海口6月8日讯 (记者文刚)档案资信服务费该不该收?由谁来收?一起关于收费是否合法投诉的报道,竟引来收费单位极大不满,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正常的舆论监督理应受到保护,遂驳回了海南省商业信用研究中心的诉求。   收费是否合法引来媒体监督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9日下午,海南省商业信用研究中心派员到琼山廷发酒行作宣传,声称可以帮助建立商业信用档案。   听完建立商业信用档案的种种好处后,经营者周文成当场缴纳了130元档案资信服务费。次日,当周文成打听到对方既无权办理建立商业信用档案业务,也无权收取建档信用信息上网费后,遂向海南广播电视台《直播海南》栏目投诉。随后,周文成还同周围几家商户一起拨打了110报警,并投诉到工商和物价部门。   《直播海南》经过调查采访,得知“海南省发改厅曾明确批复不能收取商业信用服务费”,自2008年8月20日至12月11日,该栏目追踪报道此事,时长合计164分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2008年9月6日,《直播海南》评论道:“一个以信用为名的机构,却一而再再而三的违规操作,打着各种各样的幌子进行乱收费,我们不仅要质疑他们究竟如何承办信用业务,究竟如何取信于民?从他们的所作所为来看,它的存在不仅对商业信用建设没有起到促进作用,反而成为天大的讽刺。”   超越文件规定的收费行为无效   海南省商业信用研究中心认为,周文成在投诉和接受采访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真相,导致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它进行了不合实际的负面报道。而《直播海南》在报道中使用的一些语言,属于恶意诽谤,超出了新闻监督的范围,且已实际起到误导政府、百姓、商家,对其建设商业信用档案工作产生了片面的认识,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他们举证说,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8月20日,中心累计收入63万余元,月平均收入近8万元;而从2008年8月21日至10月31日,累计收入260元,月平均收入130元。遂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损失31万元。   法庭上,海南省商业信用研究中心收取服务费是否合法有效成了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零售商、供应商均是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对象。零售商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分支机构。而琼山廷发酒行为个体户,营业面积10平方米,明显不属于有关文件中确定的适用范围。原告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权超越文件规定向周文成收取档案资信服务费130元,属无效民事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周文成在对原告收取上述服务费之后表示质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投诉到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直播海南》栏目根据当事人的投诉,追踪报道原告收取档案资信服务费事实经过,应当认定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范畴。播出的部分内容虽然带有一定的评论性,但尚未构成诋毁。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省商业信用研究中心对周文成、海南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退回档案资信服务费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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