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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璩静、石永红)记者22日获悉,由全国扫黄打非办挂牌督办的无锡“12·02”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0年2月11日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4岁的在校大学生陈某某和24岁的无业青年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4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5000元。
经查,陈某某从2009年4月起通过QQ和无业青年潘某联系,让其帮助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办手机淫秽网站。陈某某先后上传淫秽图片570张、淫秽视频链接1389个,并通过给广告联盟做广告推介获利9268元。潘某明知陈某某开办淫秽网站,仍为其租用境外服务器、注册变更域名及解决技术问题,并从陈某某处获得人民币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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