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0年08月06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6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立法赋予工会“谴责权”鼓掌
□ 鱼烟罗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中除了规定“两成职工要求可提工资集体协商”等亮点外,还以法规的形式把企业纳入舆论的公开监督之中。第六十九条中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8月5日《广州日报》)    此消息一出,在网上引起了一些争议。很多网友认为,立法赋予工会“谴责权”,不过是走形式主义。工会作为企业管理方的“附庸组织”,如何去“谴责”企业的不作为?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广东欲要赋予“谴责权”的是地方总工会,而不是企业工会。这个概念必须要厘清。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是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劳资和谐的一项制度性举措。但现实却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着很大的阻力———企业缺乏积极性,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利益;职工不敢“谈”,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会被企业解雇或者遭遇不公正待遇……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制的制度初衷虽然很好,推行下去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破解不了这些阻力,恐怕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意味着职工与资方处在同等的权利平台上进行平等而理性的对话。但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地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这种环境下,协商如何进行?这就需要“第三方力量”的积极介入,增强职工一方的“权利底气”,消弭他们的权利隐忧,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用说,这个“第三方力量”就是来自于政府和地方总工会的维权力量。   此外,企业职工与企业管理方之间关于劳资关系协调、收入分配等的“谈判”,很难跳出双方各自利益的限制,很难“协商”出一个既符合市场规律又满足多方利益需求的结果。因此,只有独立于这两种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才能站在更公正的起跑线上去考量劳资利益的分配问题。   在笔者看来,劳资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劳资利益分配不公正的积弊性“怪圈”,必须要依靠来自职工权益组织强有力的监督和制度推动才能打破———作为带有政府色彩的地方性职工权益组织,地方总工会需要站出来为职工权益“说说话”。由此可见,广东立法赋予总工会“谴责权”的做法,开了全国先河,值得借鉴效仿。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本省新闻
   第003版:本省新闻
   第004版:本省新闻
   第005版:专 题 报 道
   第006版:评 论
   第007版:三亚新闻
   第008版:本省新闻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
   第011版:世界新闻
   第012版:财经新闻
   第013版:要 闻
   第014版:IT·家电
   第015版:体育新闻
   第016版:娱乐新闻
南京“7·28”纪念馆应该怎样建才合民意?
取消周六休息不如实行轮休制
“山寨教材”为何能如鱼得水?
省文联纪念吴冠中
世界遗产新增21处达911处
广东丹霞山将添3景区
为立法赋予工会“谴责权”鼓掌
清理银行收费不能止于自查、停收
我国青少年专业钢琴水平迅速提高
新增21处世界遗产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