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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一民
对交通违法,是该重罚,还是轻罚?广东省深圳市通过立法“选择”了重罚。比如,机动车闯红灯,全国通行的罚款为200元,而在深圳,起罚标准就是500元,而一年三次以上更高达1000元;再如,变造号牌,全国标准是2000元以下,深圳则是5万元。对此,有学者表示赞同,认为“深圳新交规‘重罚’模式的推广是必然的”。但也有律师提出质疑,“一概重罚,有‘以罚代管’的嫌疑”。(8月25日《法治周末》)
总体上,笔者对于这一“重罚”新规还是认同的。首先,这种重罚,在我看来,仍大体符合目前我国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如数据显示,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连续十余年居世界前列。要扭转改变这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严管重罚”无疑是必要手段之一。而从深圳新规施行的实际情况来看,“重罚”也确实带来了相当积极的执法效果。据深圳市交警局在新交规实施一周后公布的数据显示,常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3种违法行为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60%、64%和98%,与上月环比分别下降82%、90%和99%。
“重罚”确实有必要,但法律人士质疑担心的“以罚代管”,同样也不宜忽视和置之不理。因为这既关乎包括“有车族”在内的交通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同样也事关交警执法部门的执法形象和清白。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将二者结合、兼顾起来?在我看来,一个根本的办法或出路只能是:交警部门在实施和收缴重罚的同时,应该会同相关政府财务部门将罚款所得的“去向”、“用途”,也彻底地向公众交代、说明清楚。
据统计,在深圳重罚新规实施一周之内,仅“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闯红灯”、“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及遮挡、污损号牌”等三项交通违法,交警开出的罚单就已达到330万元。据此计算,全面的所有交通违法罚款,无疑将是一笔天文数字。
而众所周知,虽然《行政处罚法》早已明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但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按照一定比例数额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甚至是“全额返还”,仍是时下许多地方普遍执行的行政处罚“潜规则”。
显然,对于重罚之下的天文数字罚款,如果交警部门依然能够通过上述潜规则获得不菲的“财政返还”好处,既不能说明它的去向、用途,更无法与自身部门利益彻底撇清干系,那么,“以罚代管”乃至“为罚执法”的嫌疑便不可能根本消除,同时也不可能让公众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而这样一来,交通执法无论是选择“重罚”还是“轻罚”,恐怕都将会行之不远,难以达到其规范交通秩序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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