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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三亚11月1日电(记者王红卫 特约记者张运煦)在今天召开的三亚市公捕公判大会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1·1”持枪杀人案两名主犯执行死刑的命令,并现场将两主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罪犯郭东方,男,现年46岁,万宁市人;故意杀人、盗窃枪支、弹药罪犯邢孔超,男,现年38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确认:2000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罪犯邢孔超和邢增富(已判刑)窜至海南莺歌海盐场化工厂,乘该场经警熟睡之机,盗走一支“五四”式手枪及8发子弹。
2004年5月罪犯郭东方经人介绍投资加入被害人罗丹(殁年30岁)经营的海南汇景园林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因该公司收益被罗丹一人控制、使用,郭东方对此心怀不满,产生杀死罗丹由其本人控制公司之念。
2005年11月底,郭东方找到乔杰(已判刑)称要找人收拾罗丹,乔杰遂推荐持有枪支的邢孔超。三人经合谋,郭东方明确表示要除掉罗丹,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报酬。
2006年1月1日,乔杰、邢孔超开车跟踪罗丹到三亚黄金道大酒店门口。当罗丹下车准备买烟时,邢孔超左手持枪靠近罗丹,朝罗丹的脖子开了一枪。罗丹中枪倒地,当场死亡。
案发后,三亚警方经过2年3个月锲而不舍的艰苦侦查,成功将该案5名罪犯抓获,并缴获那支被盗8年之久的“五四”式手枪。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郭东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邢孔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郭、邢二人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郭东方、邢孔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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