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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议范围
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分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6、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行解缴或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三)申请复议的方式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孟冬青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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