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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4月28日讯 (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周平虎)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5月1日起,交警部门对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以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牌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严格执行行政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新法规实施后,对通过呼气酒精测试确认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还将按规定抽取血样并送检验机构检验,固定证据。
根据公安部通知要求,我省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目前,省交警总队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并向省人大和省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海南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内容不一致的,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提请省人大作出调整。针对《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提请省人大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强调,根据公安部通知要求,为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具体执行标准出台前,我省公安机关将按照罚款幅度下限执行(见右表),在执行中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适用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省交警总队还将抓紧组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及相关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进行专题培训,提高交通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切实担负起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务。
据悉,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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