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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5月18日讯 (记者李冰 通讯员胡坤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开审理了一起运输毒品及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了解,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广东省湛江市汽车南站附近遇见“莲姐”(另案处理),此人以报销路费、提供2000元好处费及安排工作为条件,要求王某将藏有毒品的挎包带到海南三亚交给“常哥”。王某同意,但于次日在海口港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七包净重逾百克。
而王某在羁押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年前自己参与的一起抢劫案件。
1995年7月29日上午,王某在海南白沙以搭乘为由将“摩的”司机蔡某骗往金波乡,并在途中接上同伙“侯勇”(另案处理)。当车行至白沙七坊镇往金波乡约9公里处路段时,王某持火药枪顶住蔡某后背并进行言语威胁。蔡某踩住刹车,三人身体前倾,王某右手触发火药枪,击中蔡某背部。随后“侯勇”持水果刀向蔡某捅刺数刀,致蔡某当场死亡。二人丢弃摩托车和凶器,逃往广东湛江等地。
今天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及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王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王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万余元,毒品全部没收并销毁。
宣判后,王某表示不服,拟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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