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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关平 通讯员 钟振强 李应贵)顾客吃饭摩托车被盗,经儋州法院调解,饭店向顾客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
今年2月3日中午,原告符某骑一辆本田牌摩托车到被告黄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她将摩托车停放在饭店保安指定的停车场内。到晚上8时,当符某准备开车回家时,发现摩托车被盗,于是拨打电话报警。后符某要求店主黄某赔钱,黄某认为饭店不应负赔偿责任。符某因索赔未果,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丢失摩托车的经济损失7430元。
承办法官觉得此类案件庭前调解效果最好,于是找店主黄某开展调解工作。一番辩法析理后,黄某开始明白了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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