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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
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被判承担80%的责任
本报海口5月31日讯 (记者张中宝 通讯员邓小佳)记者今天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某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给原告莫某等人共58277元。   原告莫某之母翟某于2010年2月5日到被告某医院中医骨伤康复科住院治疗。次日上午11时10分,翟某在输液过程中起床小便后突然出现呼吸困难、面色及四肢发绀、四肢冰冷、嗜睡,被告马上给予吸氧治疗,并请内科医师会诊及告病危。经抢救无效,翟某于13时被宣告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海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认为:因医方提交的病历材料存在众多矛盾及不符合逻辑之处,加上医患双方的现场陈述存在很大分歧,导致无法判定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琼山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通过证据审查得出有无因果关系的结论,必须依赖于专业技术鉴定结论对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此,该院认为,医方有责任保证医疗纠纷案件相关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本案由于被告某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存在众多矛盾及不符合逻辑之处,法院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且不排除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该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某医院对患者翟某的死亡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判决结果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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