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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14日讯(记者罗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近日对《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新的《实施细则》,我省外向型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11类项目均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对象,项目支持额度最高扩大到300万元。目前,2011年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这是记者今天从省商务厅获悉的。
省商务厅机电与科技产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实施细则》,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支持范围由原来的8个西部少数民族市县扩大到全省。
《实施细则》规定,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支持的11类项目包括: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项目,以及能明显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对发展有特色有潜力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及其他服务贸易给予适当支持;对企业向信用保险公司购买的出口产品保险保费给予支持;对有出口记录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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