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2月12日讯 (记者胡续发)乱收费、挪用扣押的财物、不公开政务、不认真执行上级行政决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存在的这些行为,将要追究过错责任。今天上午,省政府召开学习贯彻《办法》会议,对《办法》进行集中宣传和实施前的岗位培训。
据省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屈建民介绍,自2007年起,我省就酝酿、研究制定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今年11月,《办法》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一次变革。同时,填补了当前法律法规的空白。
《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的,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办法》,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具有12种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过错责任。今后,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超越法定职权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要追责。
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不依法公示征收或征用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或不依法对被征收、征用人给予补偿的;拖延或者不认真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等等行为,也要追究过错责任。
对于以上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经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监察、审计等部门确认后,即可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
追究过错责任有下列几种形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等等。根据情节轻重,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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