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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4月24日讯(记者胡续发 通讯员胡娜 李庆 林达)琼海人李某某从网上订购来一批汽车挡风玻璃,还没有卖出,就被人发现这批玻璃的商标假冒了著名汽车玻璃生产厂家———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于是,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李某某侵犯对方商标专用权,赔偿5.2万元。这是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的。
福耀集团是专业生产汽车挡风玻璃的企业,享有“FY”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专有的注册商标于1999年12月底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因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其商标的侵权行为,福耀集团委托北京某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展开专项调查。
调查发现,琼海人李某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未经福耀集团公司许可,便经营销售侵犯福耀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挡风玻璃。于是,福耀集团投诉至琼海市工商局,琼海市工商局核实后决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接着,福耀集团又起诉到海南一中院。
对此,李某某辩称,2010年7月份自己通过淘宝网,向广州某批发中心买到304片汽车玻璃。由于进货是从网上订购,所以自己对卖方及其所销售的产品无法进行认真详细的确认。货到琼海后,自己也只清点了一下数量,并未注意货物商标,进货单上也没有写明商标,自始至终不知道该批玻璃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而自己所购买的304片玻璃总价值3万多元,还没有卖出去就被查封销毁,不会给福耀集团公司造成什么损失。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侵权行为。
福耀集团公司注册的“FY”福耀商标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李某某销售假冒“FY”福耀注册商标的汽车挡风玻璃的行为,侵犯了福耀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福耀公司5.2万元,其中包括福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调查公司开展调查所支付的费用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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