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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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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阶段应开展科普教育
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明年起实施
本报讯(见习记者杜颖 记者林伟)10月9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通气会,就日前通过的《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这是海口市第一部科普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科技辅导员队伍,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开展各类科普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教育;幼儿园应当把科普知识作为幼儿教育的内容。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宫),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科普工作分别作出了规定;并对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工会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科普活动作出了规定,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城乡劳动人口的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条例》规定,科技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普活动站、文化馆(站)、青少年文化宫、科普教育基地、示范基地等场馆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定期向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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