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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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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消费与人争执被砍伤
两男子向酒吧索赔8万元
  本报海口11月26日讯(记者李关平 通讯员白文英 黄燕)顾客在酒吧消费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并被砍伤,在找不到侵害者的情况下,能否向酒吧经营者索赔?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1月15日凌晨,原告王某、符某和他人在海口市一家酒吧与隔壁桌男子发生口角,该男子跑到楼下拿了一把刀将两原告砍伤。两原告以被告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损伤为由,向酒吧索赔32万元。

  原告认为,他们在进入酒吧时没有安保人员或安检设备对其进行检查,酒吧作为娱乐场所安检系统形同虚设,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率。其次,酒吧的保安未尽到安保责任,未能及时阻止事情的发生。再次,酒吧未及时报案和保留现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顺利抓到犯罪嫌疑人。因此,原告在酒吧处受伤,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到严重伤害,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被告已经聘请海南某护卫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同时也安装了安检门和监控设备,对入店顾客进行必要的检查,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表示出调解意向。由于未造成伤残,两原告表示放弃对残疾赔偿金请求,但精神损失费需要被告适量支付,要求被告赔偿每人4万元。如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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