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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独生子女费10年不变
省人口计生委:最低基数标准的确偏低,有必要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 本报记者 张惠宁 

  

  李女士每月领工资,都注意到单位发放的基础工资里有一栏“保育费”,15元。近日,当她得知这就是“独生子女奖励费”时,不禁脱口而出,“才15元,这标准也太低了吧!”

  李女士的感叹并非没有道理,据记者了解,1995年,海南省将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提高为20元至3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这个基数标准就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2003年海南修订《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但18年来,我省绝大部分机关事业和企业一直执行的是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最低基数标准。

  “这个最低基数标准相对于不断上涨的物价而言,的确是低了,有必要提高。”今年7月5日,海南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启衷对记者说,“我们正在摸底调研,拟申请先将省财政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最低基数标准先统一提至100元。”

  独生子女费10年未做调整

  据陈启衷介绍,1980年2月2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规定,持“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5元,直至14周岁。农村社员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四至六个劳动日的工分至十四周岁。“这是海南执行的最早的独生子女优待标准。”陈启衷说。

  5年后的1986年,广东省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干部、职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7元,从发证之日起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1988年海南建省后,很快就在1989年10月9日颁布施行《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拥有“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可享受优待,国家干部、职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从发证之日起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国家干部、职工,一方是农民,保健费由国家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还作出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可在单位福利或年度预算中列支。

  1989年,在《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前,省人代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还就条例做了一些说明,专门解释了为什么将独生子女保健费从7元涨至10元,原因是“考虑物价上涨,适当提高优待标准,对鼓励人们只生育一个子女是有好处的。”

  1995年,新修改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干部、职工每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为20元至30元。

  2003年海南省又一次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满18周岁。

  “2003年的规定首次将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时间,延长到独生子女满18周岁,但对于金额只是规定不低于30元。就是说单位有钱可以多发,但最低不能低于30元。”陈启衷说。

  但据记者调查了解,虽然已过去了十多年,物价今非昔比,我省财政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绝大部分企业等用人单位一直执行的是30元最低基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鲜见“多发”的单位。

  “海南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有10年未做修改,对当前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我们拟列入明年的修改条例的立法计划,并着手前期的调研工作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条例修改之前,我们拟先申请建议将省财政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最低基数标准提至100元。其他市县再参照来做。目前我们正在调研测算相关数字。”陈启衷说。

  部分市县提高独生子女费

  7月7日,记者从省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我省一些市县,已在当地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中,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

  比如万宁将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统一提高到100元;澄迈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提高到100元,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120元;五指山市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提高至150元;海口、陵水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提高至100元;昌江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至60元,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100元。

  (本报海口7月8日讯)

  独生子女费标准变迁

  年份       标准

  1980       5元

  1986       7元

  1989      10元

  1995       20-30元

  2003     不低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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