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0日,原告陈某到法庭起诉,称被告吴某于2007年8月13日向其借款3000元,并约定利息,写下了“欠条”,后吴某一直未向陈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陈某多次向吴某追讨均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9120元。
经审查,乌烈法庭认为该案符合小额诉讼的立案程序,遂对该案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立案受理。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刻拨通了被告吴某的电话,经了解得知,被告吴某与原告陈某系同村村民,吴某并非故意不偿还借款,而是由于被告有病在身、行动不便,无法工作才导致暂时无法偿还借款。
当天下午,承办法官到被告吴某家里,将案件材料送达被告,并对其予以释明;同时让原告陈某也来到被告家里,法官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对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在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耐心调解和释明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吴某于今年11月20日前偿还给原告借款本息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