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1年,海口市金沙湾项目征用了新海村委会(天尾村属该村委会管辖)的部分土地。两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居住在天尾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都没有分配资格。此后,天尾村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把新海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户口都在“娘家”天尾村,并一直在此生产生活、参加选举和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同时,这些“外嫁女”没有享受到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待遇,仍以天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19位“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依法应享有与天尾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因此,秀英法院判令新海村委会向19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16.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