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启动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对构成犯罪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重点打击。(相关报道见本报8月13日A02版)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得到了稳步发展,环境问题却日益凸显。不少地方的水体、大气和土壤环境状况持续恶化、越发严峻,与之相伴的饮用水水质问题、空气污染问题、农产品安全问题等越来越让公众担心、揪心、操心。在海南,虽然生态环境总体保持在较好水平,但河流湖泊污染、近海污染也时有发生,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用法律之剑守卫海南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非常紧迫,尤为重要。笔者希望,在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能把握重点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一些企业没有认识到污染环境要付出的违法成本,所以才敢长期排放污染物。自以为造成污染不是太大回事,认个错、交点罚款也就可以了。严重了,也就是停业整改,最多关门大吉。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已经犯罪,有身陷囹圄之危。通过专项行动,可以让相关企业的经营者知道,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环境污染罪”已经成为一个新罪名。今年6月,“两高”就此出台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入罪门槛,规定严重污染环境者需要付出更大违法成本。在这一过程中,还有望起到较好的普法效果,让人们知道,严重污染环境当获罪。对这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就是要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严惩。
开展专项行动的意义并不止于此。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关键在于,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这次整治活动提出要充分发挥公安、环境、林业等部门联动优势,通过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重拳打击。这样,就保证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能够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通过发挥合力的作用,避免了环境污染信息共享缺乏,能够从很大程度上解决此类刑事案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尴尬,从而打造一张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密法网。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综合手段。我们既不能“疏之过宽”,亦不能“失之过严”。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立案、定罪,还需要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笔者希望,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海南能够建立起打击污染环境的长效机制,保持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用好法律的利剑,为海南的青山绿水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