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比较罕见和难得。这足以说明法治的文明与进步———提高消费者的地位,试图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与强势的商家平等协商权益纠纷,被迫接受商家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允许消费者有“后悔权”,在一定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但是,消费者的“后悔权”适用范围到底包括哪些,是否会吃软怕硬,能否叫板垄断部门,即消费者的“后悔权”如何从纸上权利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尊重,既看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周全性、严密性,又看监管的力度。比如,近日铁路部门公布了“梯次退票”游戏规则。与之前拒绝退票,或者退票不赔偿相比,这次有所松动,算是前进了一小步,但是,消费者的“后悔权”是否适用火车票等,“后悔权”与铁路部门的“梯次退票”冲突又如何解决,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要慎重考虑,努力突破垄断规则,也是消费者的期待。
当然,比消费者的“后悔权”更重要的是,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有问题或瑕疵,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这次修法比之以前作了调整,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再加码成“退一赔三”,惩罚提高了两倍,这种修订方向值得肯定。
但是,对于商家来说,销售一件问题商品罚三倍赔偿,只能算是九牛一毛,伤不到商家的根本。况且,有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如何维权,商家总是赚了。当然,给消费者赔偿太高不太现实,所以,笔者认为,商家向消费者销售问题商品,不但要赔偿消费者,监管部门还要对商家处以重罚,并建立“黑名单”,多方增加商家的违法成本,才能动商家的骨,只有使商家感到有点儿“疼”,商家才会格外小心服务,并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心上。
有了法律规则之后,也要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落地,而不是悬在半空中,成了画饼充饥。这势必要有罚则,同时,又要规定监管部门的责任,并配套对监管失职的惩罚性措施,才能倒逼监管部门履职,从而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