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3年09月11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深读经济观察
   第005版: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
   第006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7版:海南新闻民生
   第008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社会
   第011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2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3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5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6版:文娱新闻综合
   第017版:旅游周刊
   第018版:旅游周刊·旅游圈
   第019版:旅游周刊·游天下
   第020版:旅游周刊·最海南
三亚回应市民“三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儋州 启动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轻轻一刷身份证 避孕药具免费领
定安 村村有垃圾室,镇镇有垃圾转运车 实现垃圾集中回收处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