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费购物可提前签订预制协议”、“导游小费明确出现在合同内”等敏感问题出现在北京首个旅行社“自制合同”中,引发各界热烈讨论。相较于旧《旅游法》,这份旅游合同主要呈四大变化:1,自费购物预制协议,导游小费列入合同。2,细化游客不文明行为。3,不可抗力双方共同担责。4,“业务损失费”强化了旅行社的利益。对“自制合同”中自费购物可签订预制协议的变化,各界看法不一。
北京老刘:提前预订购物项目,有点太超前,无法接受。我们去外地旅游,多多少少还是想带点东西送给亲朋好友。我们对外地不太了解,怎么能提前预订呢,万一签了协议,但是看到的东西却并不满意,这责任谁来承担呢?
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律师李川:是否签这些单独的协议,对旅游者报团、游览没有任何影响。如果真的没有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的需求,游客完全可以不签。如果在出发前或旅游过程中,游客改变主意想去购物可以随时补签。与其在现场与消费者草率草拟、签订协议,带来各种隐患,不如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中国社科院刘思敏:体现消费者自己意愿的购物行为是不应该在出团之前的合同中事先草拟的,而应该在旅游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否则就失去了《旅游法》对强制购物行为约束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