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法院对庭审进行了微博全程直播,称考量因素并非单纯因为是名人明星案。
——现场:聚光灯下的庭审
上午8时30分许,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北门已经被媒体层层包围,而在法院三层的第三法庭内,旁听席已经坐满,众多媒体的“长枪短炮”挤满了法庭内的过道。
9时许,主审法官宣布庭审开始,身着黑色T恤、戴着黑框眼镜的李代沫被法警带入法庭,虽然已经被羁押两个多月,但李代沫并未见消瘦。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指派了2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而李代沫则由2名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庭审一开始,在核实被告人个人信息后,法官讯问李代沫对检方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存有异议,李代沫没有太多思索就表示,对指控无异议,自己认罪。法庭据此决定,依法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庭审中,对于法官和公诉人的讯问,李代沫十分配合,但由于他语速较快、声音不大,主审法官两次提醒李代沫放慢语速、大声回答。整个庭审过程,李代沫都表现比较平静,除了公诉人举证时抬头观看证据,李代沫一般都侧着身子低头保持沉默。
10时45分许,经过短暂休庭后,主审法官宣布,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从庭审开始到宣判不到2个小时。
——交代:因为工作压力大吸毒
据公诉人指控,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后被告查获归案,卢某某等3人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
庭审中,李代沫交代,自己是2012年开始吸毒,具体时间记不清,因为工作压力大才开始吸毒,主要吸食冰毒,而卢某某等人则是朋友介绍或网络认识的。碍于自己公众人物的身份,李代沫说他不方便到别的地方去,一般都是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卢某某等人到自己的住所吸毒。
——焦点:不构成自首和立功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指控的事实部分,李代沫和辩护律师基本无异议,庭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量刑上。
李代沫的辩护律师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办案人员在抓获李代沫之前已经掌握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在办案人员上门后李代沫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相关情况,应认定为自首。并且李代沫积极协助办案人员联系并抓获卢某某等三人,应认定立功,理应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方认为,已经出示的5组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抓获李代沫前已经掌握犯罪线索,因此其交代的犯罪情况不属于自首。此外,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虽然李代沫如实供述其他吸毒人,但吸毒属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立功。法院在判决中也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这一意见。
尽管如此,在判决书中,法院表示,对于辩护人所提李代沫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所容留吸毒人员的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悔过:很渴望回到舞台
在庭审最后陈述中,李代沫表达了自己的悔意。他说,自己很后悔,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和帮助他的恩人,对不起家人、朋友和歌迷。
“我现在很渴望回到社会,我特别希望回到舞台。”李代沫说,“我没有放弃我自己,我希望社会不要放弃我,我的朋友家人都不要放弃我,我的歌迷也不要放弃我,我坚信我会有重回舞台唱歌的那一天。”
案件回顾
3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抓获李代沫等人,经查其尿检为苯丙胺类阳性,且对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3月18日 李代沫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4月16日 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北京市朝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5月9日 北京市朝阳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李代沫依法提起公诉。
5月27日 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