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城6月5日电 (记者李佳飞 通讯员黄颖)临高县波莲镇一男子陈某以祖宗地为由,专门敲诈勒索石场老板钱财,近日,被临高法院判处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1993年1月30日,王某与临高县波莲镇某居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石头丢荒地。2001年10月11日王某与杨某、韩某签订《石场合作协议书》,将承包地中的石地用作开采。
然而,2003年4月,陈某等人以石地是居委会第三经济合作社的祖宗地为由,带人到采石现场阻止施工,并威胁被害人杨某,说如果开采石头要给钱,不给钱就不能施工开采。杨某被逼无奈于2003年4月15日按照陈某的要求,与陈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每年支付土地承包费4000元。随后,杨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000元给陈某等人。
2005年,陈某等人又以相同理由找杨某索要“承包款”12000元。之后,杨某将石场转让给王某,陈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对王某索要钱财,并从王某处取得人民币9000元,陈某自己拿了5500元,其余分给同伙。
临高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索他人钱财人民币2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