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0年12月11日,时任昌江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符某某(另案处理),违反相关要求,与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被告人彬某及其丈夫签订合同,约定彬某作为合同乙方向甲方昌江畜牧兽医局提供临高、屯昌、定安等本省黑猪苗1500头,每头380元人民币,共计57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彬某得知广西猪苗比海南猪苗便宜,为赚取更大的利润,便违反合同规定,从广西博白县购进一部分猪苗提供给昌江畜牧兽医局。2011年1月10日猪苗交付后,昌江畜牧局兽医局向彬某转账支付57万元人民币。事后,彬某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符某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彬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