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收缴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假设海口地区有一家企业,有100名员工,今年来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海口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175元,那么这家企业应该缴纳的残保金为:46175×120%×100×1.5%,该企业需缴纳83115元。
假如这家企业安排了1名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的费用为:46175×120%×(100×1.5%-1)=27705元。
征收方式:自2011年起由地税代收。每年7月至9月为申报征收期。
征收程序:征收期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地税向缴费单位发出缴纳残保金缴款通知书,缴费单位按应缴数额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需缴纳的残保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性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