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合作医疗制度稳健运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基金安全。
第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是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管办)根据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1、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时,根据本年度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测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合作医疗基金预算草案。
2、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制要求进行。
3、合管办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县卫生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卫生部门备案。下年度基金预算应在当年10月底前批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