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梅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海屯高速公路往海口市方向行驶时,由于过于疲劳睡着了。汽车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导致拖拉机上邓某、叶某两人受伤。叶某伤势较重,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73866元。后经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叶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七级伤残。
事发后,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梅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10月10日,叶某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梅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被告保险公司就以上各项损失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被告梅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给原告叶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