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7年至2012年,王某跃(男,1963年出生)担任监测站站长、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核与辐射安全处处长。
2007年,邢某劲通过挂靠海南省第三建筑公司的方式承建监测站建设放射性废物库和办公生活用房工程。为感谢王某跃在工程招标前及在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邢某劲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分4次送给王某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15万元,共计50万元,王某跃均当场收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森馥公司与监测站、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签订了3份关于辐射监测设备的货物购销合同。王某跃又为对方透露招标信息及设备验收过程中给予帮助,收受对方“好处费”共计23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卡迪诺公司与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监测站签订了3份关于辐射监测设备的货物购销合同。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王某跃又收下了共计88万元的“好处费”。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跃亲属代为退还赃款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王某跃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