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目规定,纳税人应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或取得《工程结算报告书》)且缴清税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登记。
因此,建安项目已结算且缴清税款的,还应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登记。
收款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该发票仅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真实有效的入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因此,收款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即为真实有效的入账凭证,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企业为自有车辆缴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即交强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自有车辆缴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否每年都要提出复审申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因此,非营利组织只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不需每年都提出复审申请。
公司2008年成立,仍有2008年和2010年发生的亏损未弥补,现在公司要进行注销,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可否对2008年和2010年发生的亏损进行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公司注销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2008年发生的亏损不能弥补,2010年发生的亏损可以依法弥补。
(文/本报记者 陈怡 杨勇 通讯员 邢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