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字第12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波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仲裁裁决确认袁波与李建民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合法有效,海口市房证字第2355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南三区甸花路颐和花园1-B-1503号房产归袁波所有,李建民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袁波将其名下的上述房产(测绘地址由当地政府房管部门核定)过户登记在袁波名下。现本院拟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袁波名下。凡对上述房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理。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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