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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儋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注销了儋国用那大第(0124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郑国平,土地座落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66号,面积为594.63平方米)和儋国用那大第(0124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为陆玉兰,土地座落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66号,面积为304.272平方米)。鉴于上述用地权利人已改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原权利人陆玉兰、郑国平在我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已失去法律依据,现予以通告注销我局核发给陆玉兰、郑国平于上述地块的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证号:儋建个建【2005】第04-60号、04-59号)。特此通告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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