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在重视审计工作的同时,充分运用好审计结果,将其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地方政府经济决策、经济形势分析、强化政府内部控制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发挥审计保障和监督作用。
通知再次重申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机关发展建设和审计干部培养使用。
通知强调,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以及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通知尤其强调了审计整改机制的重要性,要求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将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