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倪海霙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三人海口市海湾工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今拟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26号的海口市海湾工业发展公司怡园住宅小区2号楼3层304房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倪海霙名下,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