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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6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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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收风险“知多少”

海口市地税局税务工作人员“微笑送税法”
  ■ 本报记者 陈怡 杨勇 通讯员 邢斌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期《地税周刊》从3个方面为您整理了所得税涉税风险点,广大纳税人可对照自查以规避税收风险。

  A.企业的投资者涉税风险

  (一)查账征收企业投资者涉税风险

  1、法人

  (1)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他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否进行了备案。

  2、自然人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了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是否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了个人所得税。

  (4)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是否计征了个人所得税。

  (5)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是否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了个人所得税。

  (6)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是否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7)上市公司(含股份制改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是指股票溢价发行时出资购买股票的个人,其他个人(原个人股东)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了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企业投资者涉税风险

  1、法人

  对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投资者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自然人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照规定核定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20%税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三)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特别是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涉税风险

  1、股息红利所得

  (1)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境内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时是否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

  (2)境内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

  (1)受让方(支付方)在境内

  ①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境内受让方(支付方)的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受让方(支付方)是否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个人转让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境内受让方(支付方)是否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受让方(支付方)在境外

  ①转让方是非居民企业,且被转让的境内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转让方是否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报了企业所得税。

  ②转让方是非居民个人的,是否自行申报了个人所得税。

  (3)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

  应关注非居民纳税人转让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存在利用“避税地”逃避在中国纳税的嫌疑。

  B.房地产企业预售预缴、项目结算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是否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四)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是否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五)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是否于移交时扣除。

  (六)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是否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进行成本确认。

  (七)是否将开发产品作为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直接冲减开发成本。

  (八)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扣除项目的扣除年度。

  C.省外来琼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涉税风险

  (一)是否核实了外管证的真实性。

  (二)持外管证的省外来琼经营建安企业经营收入是否并回总机构,纳入税收管理。

  (三)未持外管证的省外来琼建安企业是否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2.5%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省外来琼的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建安企业项目部是否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五)外省来琼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是否按0.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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