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4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荣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G98海南环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时,驾驶室副驾驶位乘坐其妻子孙某及朋友杜某某,并且孙某某和杜某某分别抱着各自的儿子谭某某及蔡某某。
当该车行至595公里路段时,由于谭某荣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车向右侧侧翻,被害人孙某、谭某某、杜某某、蔡某某被抛出车外,其中孙某、谭某某被挤压当场死亡,杜某某、蔡某某经送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谭某荣通过他人报警,并在现场与医护人员及消防员搜救、抢救伤者。
2014年7月30日,谭某荣与被害人杜某某、蔡某某的亲属蔡某朝达成赔偿协议,谭某荣赔偿蔡某朝100万元,取得谅解,并得到被害人孙某、谭某某亲属的谅解。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