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9岁的翁某于2008年9月便进入海南某公司担任公司财务经理。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她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资金共计411.13万元分22笔转入其掌控的李某珍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后用于向张某玲、李某在、罗某雄等人购买私彩及偿还其所欠的高利贷。
2014年1月份,翁某以海南某公司的名义与江苏金币个体客商王某敏达成金币销售业务,王某敏按翁某要求分4笔将金币订货款共计156.54万元打入翁某掌控的刘某文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后,翁某将其擅自截留挪为他用或用于填补其挪用海南某公司的资金。案发前,翁某使用李某珍账户陆续归还海南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共计399.13万元,目前尚欠海南某公司资金1685449.14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海南某公司向中国金币上海经销中心、深圳经销中心订购四宗金币货品,共计付款328660元,指定翁某为该四宗金币货品的收货人。翁某利用收货人的职位便利,收取上述货品后低价出售给上海卢工金币市场的个体商人陈某任,所得款项被其用于购买私彩及偿还高利贷等。翁某于2014年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龙华区法院认为,翁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01.41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