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5年03月13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威解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答

海口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工作人员耐心引导纳税人办理所得税申报业务。 (海口市地税局提供)
  ■ 本报记者 陈怡 通讯员 张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应补缴的税款。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政策,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地税周刊分期从收入类、扣除类、税收优惠类、其他类等四个方面,为您全面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本期将继续解读“扣除类”问题。

  扣除类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问:按照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10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对机器设备确定的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问:企业年度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将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支付未取得利息支出的有效凭证,能否从当年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方可从税前扣除,未提供有效凭证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对于汇算清缴后取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的,如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含)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因此形成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企业在追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如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在2011年(不含)以前的,仍可以将利息支出追补扣除在利息发生年度,但按《征管法》的规定追补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问: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如何做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做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未完,下期地税周刊将继续为您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新常态新征程·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003版:新常态新征程·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004版:新常态新征程·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005版:新常态新征程·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006版:新常态新征程·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第007版:海南新闻经济
   第008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9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10版:海南新闻民生/社会
   第011版:地税周刊
   第012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13版:中国新闻
   第014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5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6版:广告
   第017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8版:房产周刊
   第019版:房产周刊
   第020版:IT家电周刊
欠税公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答
年所得12万元以上 您自行纳税申报了吗?
海南地税推出 图解税收查阅功能
海南地税 全面优化表证单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