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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3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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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提醒

年所得12万元以上
您自行纳税申报了吗?

  ■ 本报记者 陈怡 通讯员 邢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4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即将结束之际,地税部门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一年中如果有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只要在自行申报期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罚款。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自行申报纳税程序:

  1、取得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也可就近到地税局纳税申报大厅索取。

  2、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后附有填报说明,纳税人在填写之前应认真阅读,按要求填报。

  3、办理申报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己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委托办理纳税申报时,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必须要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该协议(合同)在代理申报时一并报主管地税机关。

  根据以往申报情况,越临近申报截止的日期,申报的人数会越多,如果赶在申报期即将结束时才去申报,到申报大厅可能会遇上排队的情况,既花时间又非常拥挤。因此,请纳税人在申报截止日(2015年3月31日)前尽早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

  四、若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二)直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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