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陆鑫贸易有限公司(460100557360580)、海南硕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460100394136524)、海南伟泉实业有限公司(460100098704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对你三公司海口陆鑫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海南硕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2月28日,海南伟泉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但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证登记地址经营,相关涉税文书无法送达,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琼国税四稽检通一[2015]1号,琼国税四稽检通一[2015]2号,琼国税四稽检通一[2015]3号)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办公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6楼;联系人:夏云亮 龚萍;联系电话:66792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