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分别于2013年4月3日和2014年4月1日与我场签订《天然橡胶委托加工合同》(一年一签),约定由我场代加工浓缩乳胶等所需要胶水,但贵司未支付任何加工费,截止到2014年12月,贵司共拖欠我场加工费人民币3,523,733.28元。经我场清点库存,发现尚有贵司名下代加工制成品浓缩乳胶11.6175吨、胶清9.34345吨。请贵司见本催告函登报之日起七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加工费3,523,733.28元,催告期限届满后逾期不付的,我场将依法行使留置权。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试验场
201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