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大冶市仁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口酒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监督服务告知函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