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伍华与被执行人郑引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9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郑引彬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申请人郑伍华将海口市国用(2010)第0052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位于海口市桂林洋农场、地号为01-10-03-33的土地使用权从被申请人郑引彬名下过户至申请人郑伍华名下,土地使用权过户应缴纳的税、费由郑伍华负担。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郑伍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拟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如对本院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