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2年12月4日19时许,符某某伙同符某、李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海口市大英村大英街一饭店吃饭时一起商量抢劫之事。在购买小刀后,当晚22时40分许,在海口市海秀东路明珠广场,符某某和符某、李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则趁被害人芦某某不备将芦某某戴在脖子上的1条金项链抢走,得逞后符某某等人一起往南宝路方向逃离现场。
此后,在2012年12月5日、2012年12月6日、2012年12月10日,符某某伙同符某、李某某、陈某某在海口市明珠广场、海口市南宝路附近又进行了多次抢劫。
美兰区法院认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携带凶器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4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